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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親權?




在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是由父母雙方行使,父母須為子女之利益子女之安全及健康,供給子女生活所需、安排子女之教育及作為已出生或未出生之子女之代理人,並管理子女之財產。親權在法律上分為人身權及財產權。


涉及子女的人身之親權,父母不得放棄行使親權,父母亦應儘可能促進子女在身體、智力及道德上之發展。在宗教教育事宜上,父母可為其未滿十六歲之子女作出決定。而父母亦不得無理剝奪子女與兄弟姊妹、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共處的權利。未成年子女不得離家庭居所或父母為其指定居所,亦不得被驅離該居所。


有關子女財產之親權,未成年子女可管理日常生活中所作出之小額支出的財產,而十六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六可對因其工作而取得的財產作出管理或處分行為。


親權原則上子女成年(即滿18歲)終止,但如子女年滿16歲,在父母同意下結婚,親權亦告終止。


法律亦對於行使親權之禁止作出規定,因所犯之罪被法律定為具有禁止行使親權效力且被推定判罪之人、因精神失常而成為禁治產或準禁治產之人、或受保佐制度約束之人均被法律禁止行使親權。而證實父母一方因過錯違反其須對子女承擔之義務而使子女受嚴重損害,或因為無經驗、患病、不在或其他原則而顯示出其不具備該等義務之條件,法院得應聲請宣告禁止行使親權。


資料於2017年3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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