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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假日




不受僱主監督及指揮,能自主地分配時間,大概是每位僱員都嚮往的時刻。然而澳門這個以服務業為主的城市,僱員在公眾假日裡繼續辛勤工作是不能避免的。有見及此,在考慮經濟發展之同時,立法者亦有顧及到僱員之休息權利,希望在此取得有利雙方之平衡點。

為了更有效地保障澳門眾僱員之休息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於7/2008號勞動關係法中規定的強制性假日共十日,包括以下日子:

  1. 一月一日;

  2. 農曆新年(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及初三);

  3. 清明節;

  4. 五月一日(勞動節);

  5. 中秋節翌日;

  6. 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

  7. 重陽節;

  8. 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回歸日)。

就一般情況而言,僱主須豁免其僱員在強制性假日工作,且不喪失基本報酬。然而,若遇上特別情況,包括:1)僱主正面臨重大損失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2)不可預料的工作增加的情形3)僱員提供工作對確保企業營運的持續性屬不可缺少,僱主可無須徵得僱員同意而安排僱員在強制性假日工作,而僱員將獲得相應之補償。

僱員在強制性假日工作,除了可獲得當天工作之基本報酬外,可在提供工作後的三十日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一日補償休假,或透過與僱主協商以一日基本報酬作為補償代替;再加上額外的一日基本報酬*。這就是俗稱「三工」之情況。

*屬收取月報酬的僱員,額外的一日基本報酬;屬按實際工作的時間或按實際生產結果確定報酬的僱員,所提供工作的正常報酬另加一日基本報酬。

參考澳門第7/2008號法律第44及45條

*資料於2018年12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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