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僱員因患病或意外受傷而欲請假,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有關的請假視為合理缺勤,但須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僱員須儘早通知僱主
提交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執照的醫生或僱主接受的醫生證明;
該缺勤每曆年最多不超過連續三十日或間斷四十五日。
基本上,完成試用期的僱員,法律上規定每一曆年內因病或意外受傷缺勤而有權收取報酬的日數為六日;但僱主與僱員可以另外協議收取報酬的日數,但不能低於六日。
如僱員沒有向僱主解釋因患病或因意外受傷而缺勤,亦沒有提交任何的醫生證明予僱主,此則視為不合理缺勤。如該缺勤對企業直接造成嚴重損失且未經合理解釋、或不論有否造成任何損失而每年超過連續三日或間斷五日,僱主則可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
資料於2017年9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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